費用化研發費用: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基礎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可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 在稅前加計扣除。例如,某企業當年投入 100 萬元研發費用且未形成無形資產,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這100 萬
元費用可扣除 200 萬元(100 萬元據實扣除 + 100 萬元加計扣除)。
資本化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 在稅前攤銷。假設企業研發形成一項無形資產,
成本為 500 萬元,那么在后續攤銷年度,每年可按 1000 萬元(500 萬元 ×200%)進行攤銷扣除。
1. 委托研發
a.境內委托: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例如,A 企業委托境內 B 機構研發,支付研發費用 100 萬元,A 企業可將 80 萬元(100 萬元 ×80%)計入自身研發費用計算加計扣除。
b.境外委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 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且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比如,C 企業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為 300 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 200 萬元,其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計入加計扣除的金額為 160 萬元(200 萬元 ×80%),但由于 160 萬元未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300 萬元 ×2/3 = 200 萬元),所以 160 萬元可按規定加計扣除;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 300 萬元,按 80% 計算為 240 萬元,超過了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那么只能按 200 萬元計算加計扣除。
2. 合作研發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如甲、乙企業共同合作研發某項目,甲企業承擔研發費用 150 萬元,乙企業承擔 100 萬元,則甲、乙企業各自按自身承擔費用計算加計扣除。
3. 集中研發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例如,某企業集團開展一項重大集中研發項目,總費用 500 萬元,通過合理分攤方法確定成員企業 A 分攤 200 萬元、成員企業 B 分攤 300 萬元,A、B 企業分別就分攤到的費用計算加計扣除。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如工業設計企業為客戶設計具有創新性外觀產品所發生的設計費等符合條件的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
1.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比如研發團隊成員的工資、繳納的社保公積金等。
2. 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例如,研發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費用、租賃研發設備的租金。
3. 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若企業專門購置一臺價值 100 萬元的研發設備,預計使用年限 10 年,每年折舊 10 萬元,這 10 萬元可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 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如企業購入一項專利技術用于研發,每年攤銷費用 5 萬元,可加計扣除。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比如藥企開展新藥臨床試驗的費用支出。
6. 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 10% 。例如,企業研發過程中聘請專家咨詢支付費用 3 萬元,若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為 50 萬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 5 萬元(50 萬元 ×10%),3 萬元未超過限額,可正常加計扣除。
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后續若有新規定,符合條件的相關費用也可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如企業對現有產品功能進行微小改進、外觀常規調整等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如直接使用已公開的某項生產技術進行生產,其相關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3.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產品銷售后為客戶提供的技術咨詢、故障維修等服務活動費用,不適用加計扣除。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如對現有生產流程進行簡單重復操作調整等活動,相關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企業開展市場調研了解消費者需求、進行內部管理效率調查等活動費用,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6.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生產過程中常規的質量檢測、設備日常維修等活動費用,不適用加計扣除。
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如企業開展文學藝術創作研究等活動,其費用不涉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 核算主體要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 會計處理要求: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 費用區分要求: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例如,若企業無法準確區分某設備用于研發還是生產經營,則該設備相關費用不能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