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背景
石化行業專業性強、產品種類繁多,部分產品性質接近,準確辨別應稅和非應稅產品是征納雙方執行好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前提。稅務部門在稅收監管時,需對稅企雙方有爭議和涉稅風險的產品進行檢測,為此稅務總局制定該辦法,以規范檢測工作,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促進成品油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1.檢測主體:由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經商發改、財政、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同意后也可聯合開展,也可聘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檢測機構需具有CMA認定和CNAS認可,并具備相應檢測能力。
2.檢測范圍:受檢對象包括成品油生產、經銷、倉儲和使用企業。受檢產品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可能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各類產品,如原料、中間產品、產成品、下腳料、廢料等。稅務機關必要時可對企業生產裝置和工藝流程進行核查。
3.檢測流程:
(1) 啟動檢測:當納稅人對成品油涉稅產品是否征稅或適用稅率存在爭議、舉報線索反映納稅人可能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可能存在涉稅風險、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以及其他需要開展檢測的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啟動涉稅產品檢測。
(2) 取樣:檢測組直接到企業取樣,無需提前通知。樣品分兩份,名稱與企業生產記錄一致,工作人員全程錄像文字記錄,封存后由檢測機構保存,備份樣品存3個月。
(3) 初檢:檢測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出檢測結果并通知企業,初檢費用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承擔。
(4) 復檢:受檢單位對檢測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復檢。復檢可由原檢測機構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復檢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若復檢結論與初檢一致,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則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承擔。
4.結果運用: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結合檢測結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綜合判定對受檢單位生產經營的成品油涉稅產品的處理意見。受檢單位拒檢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產品銷售流向等情況直接判定是否應繳納消費稅。受檢單位收到稅務部門書面意見后,應按規定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對涉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依法依規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拒檢行為的法律后果
受檢單位若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阻礙或不配合取樣等拒檢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不認可檢測結論,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和處罰,并按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將有關情況移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四、納稅人收到涉稅處理意見后的權利與義務
義務:收到稅務機關的涉稅處理意見后,需按規定辦理稅款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