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轉讓股權(票)的涉稅實務問題
張海濤
實務中無償轉讓股權(票)的行為比較常見,納稅人(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一旦發生該行為,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納稅,都應繳納什么稅?
一、增值稅
(一)股權轉讓
當被投資方是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轉讓持股公司的權益是“股權轉讓”,股權不是金融商品,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納稅人(無論個人還是單位)轉讓股權(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買賣雙方均不需繳納增值稅。
(二)股票轉讓
當被投資方是股份公司(可能上市,也可能沒有上市)時,股東轉讓持股公司的權益是“股票轉讓”,按照《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不會產生增值),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在該情形下,納稅人(無論個人還是單位)無償轉讓股票,無須繳納增值稅。
二、所得稅
(一)被投資方是非上市公司
若被投資方不是上市公司,投資人無償轉讓股權(票),需要根據投資人的類別區別對待。
1. 轉讓方是自然人
如果轉讓方是自然人,無償轉讓股權(票)只要滿足《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規定的可以低價轉讓的情形,轉讓方就無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轉讓方不滿足可以低價轉讓的情形,轉讓方需要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價格計算股權(票)轉讓的增值稅額,依據該增值額按20%比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方是單位
如果轉讓方是單位,在該交易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買賣雙方沒有任何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則無償轉讓行為就是“周瑜打黃蓋——愿打愿挨”, 這個價格就是公允價格,轉讓方沒有增值,無須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該交易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買賣雙方有關聯關系且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就有權對該交易價格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轉讓方根據稅務機關調整后的價格確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被投資方是上市公司
1.轉讓方是自然人
若轉讓方是自然人,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屬于67號公告所規范的對象,這是否意味著該無償轉讓行為就是合理的呢?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稅務機關均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依據上述規定,個人如果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無償轉讓給關聯方,且該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該交易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則非常有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交易價格,并且確定轉讓方個人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則個人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就是合理的,轉讓方個人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2.轉讓方是單位
若轉讓方是單位,無償轉讓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樣要結合該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買賣雙方是否具有關聯關系等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可參加本文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項的分析。
三、印花稅
(一)無償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票)
1.被投資方未在新三板掛牌
如果被投資方沒有在新三板掛牌,股東轉讓該公司的股權(票)時,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在無償轉讓的情形下,合同記載的轉讓價格為0,則買賣雙方均無須繳納印花稅。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如果轉讓方為個人,0元轉讓股權不符合67 號公告規定的可以低價轉讓股權的情形。稅務機關首先會核定交易價格,之后可能會要求買賣雙方按核定后的價格計算繳納印花稅。
2.被投資方在新三板掛牌
如果被投資方在新三板掛牌,股東轉讓該公司的股票,按照《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在無償轉讓的情形下,實際成交金額為0,出讓方無須繳納印花稅,受讓方也無須繳納印花稅。
(二)無償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
1.經批準的因國企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無償轉讓
按照《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941號,以下簡稱“941號文")的規定,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注:國有企業無償轉讓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上述情形之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無償轉讓
按照941號文的規定,凡是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在當前政策環境下,發生該情形后,只對轉讓方征收印花稅。只是在無償轉讓行為下,交易金額為0,計算印花稅的基數該如何確定?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3.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其他情形
《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的稅率征收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股票贈與實質上就是股票的無償轉讓,按照上述規定,出讓方仍然要正常繳納印花稅,但是受讓方無須繳納。
40號公告認定無償轉讓股票的賣出價按買入價確認,是基于增值稅考慮的,并未強調該認定原則也適用于印花稅。在該情形下,如果實際交易額是0,出讓方是按實際交易額為0、合同簽訂日該股票平均交易價、股票交割日該股票平均交易價,還是其他作價方式確定印花稅的計稅基數?目前尚沒有具體的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