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閆德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這條中沒有單獨提到包含法院判決書。28號公告是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總結和歸納,明確規定了幾種形式,不含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書在稅前扣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費用、積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五大原則:真實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稅法優先原則以及憑合法憑據扣除原則。
法院判決是證明真實性的重要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法院判決書法律效力較強,是證明真實性的重要證據,但是只有法院判決是不夠的,按照以票管稅的思路,還需要合法形式憑據。
28號公告中,國家稅務總局結合實際情況,賦予了收款收據可以作為合法扣除的法律依據。收款收據在稅前扣除是有條件的,前提是: 1. 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2.企業在境內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3.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所以,在非應稅項目活動及特殊的情景下,法院判決書結合其他相關資料,才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其中,法院判決書主要起著證明事情真實性的作用,并且證明力極強。
以下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一、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糾紛,企業賠付給職工個人100萬元,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能否稅前扣除?
分析:該賠償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開具發票,按28號公告,企業憑職工個人出具的收款收據入賬,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個人名稱、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由于金額較大,對于事情的真實性存在疑問,這時候,有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或雙方協議書,將起到證明該事情真實性的作用。即:只有收款收據等,事情真實性存在疑問;若僅有法院判決書也不行的,還無法證明支付實際發生,還需要對方的收款收據,必須都齊全,才能符合稅法扣除的真實性、合法性原則。若沒有法院判決書,需要附更多的證據,如調解協議書、打款證明、住院資料等,才能達到判決書的效果。
二、A企業向B企業購買貨物,B企業尚未發貨,A企業應支付預付款,未支付,產生違約行為。B企業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A企業支付B企業違約金100萬元,100萬元能否稅前扣除?
分析: B企業尚未提供商品和服務,假如B企業不再繼續履行此合同,B企業收取的違約金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開具發票,A企業可以根據B企業的收款收據及法院判決書進行入賬,并可以在所得稅前抵扣。
假如B企業繼續履行此合同,B企業收取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增值稅的價外收費,應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開具發票。A企業需要根據B企業的發票及法院判決書進行入賬,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抵扣。
三、A企業向B企業購買貨物,B企業已經發貨,A企業未付款,產生違約行為。B企業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A企業支付B企業貨款5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600萬元能否稅前扣除?
分析: B企業已經提供商品和服務,B企業收取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增值稅的價外收費,應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則B企業收到貨款及違約金后,應按600萬元向A企業開具發票。若B企業不開具發票,A企業不可以僅憑B企業的收款收據及法院判決書在所得稅前抵扣。
假如A企業將貨物退回,另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則B企業的銷售行為視為未發生,收取的100萬元,僅僅是違約金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所得,A企業可以根據B企業的收款收據及法院判決書入賬,并可以在所得稅前抵扣。
四、A企業向B企業購買貨物,B企業已經發貨,A企業未付款,產生違約行為。B企業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A企業支付B企業貨款5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B企業因為特殊原因不能開具發票。600萬元能否稅前扣除?
分析:28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T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 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在滿足1至3項的前提下,法院判決作為輔助證據,該款項可以稅前扣除。當然,若有4至6項的資料,證明力更強。
五、C企業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經法院拍賣一處土地,D企業經過競拍獲得,則土地的成本能否根據法院判決書確認成本?
分析:《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由于有明確規定,可以以法院判決書作為入賬依據并稅前扣除。
總結本文,可以做如下總結,法院判決書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在非應納增值稅情況下,需要結合收款收據等資料,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在應納增值稅情況下,需要結合發票等憑據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法院判決書主要起著證明事情真實性的作用。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法院的判決書還不夠,企業最好還備有發票,或類似的實際支付憑證等。